1.18.2013

国务院关于研究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国务院关于研究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2006年4月24日 国阅[2006]40号)
  4月14日下午,国务院副秘书长张平、李适时主持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研究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资委、法制办、银监会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司法部吴爱英、段正坤作了汇报,其他同志发表了意见。
  据汇报,国务院2001年和2003年先后决定进行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试点以来,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了大量工作。总体上看,监狱分布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改善,部分监狱的面貌和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关押能力不足、设施陈旧简陋等严重影响监狱安全的突出矛盾得到缓解,罪犯脱逃率大幅度下降;监狱生产结构得到调整,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了稳定、有效的场所;监狱警察、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初步建立了监狱经费全额保障体制,探索建立了新的监狱生产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基本实现了监狱财政拨款、生产性收入收支分开。
  与此同时,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十一五”期间监狱布局调整任务繁重、工作量很大;二是有关优惠政策不配套,增大了监狱布局调整成本;三是地方资金配套力度不够,延缓了监狱布局调整进程;四是部分监狱管理依然落后,存在安全防范保障不力和管理水平低、应急能力差等问题;五是监狱经费全额保障有缺口,保障方式有待规范;六是监狱历史债务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七是监狱企业尚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司法部商有关部门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
  会议认为,监狱是国家政权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惩治与改造犯罪分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积极研究解决监狱管理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政策基本落实。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文件要求,大力协同,狠抓落实,继续推进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力争到2010年完成监狱布局调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早日在全国监狱系统全面推开监狱体制改革工作。
  会议经过研究,议定以下意见:
  一、关于减免监狱项目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请司法部进行仔细梳理,列出项目清单,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具体解决办法。
  二、关于监狱信息化建设。请司法部商有关部门抓紧拟定监狱信息化建设规划,建设项目按程序报发展改革委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研究论证;所需资金请发展改革委安排,财政部给予支持。要注意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勤俭节约,避免重复建设。
  三、关于监狱布局调整建设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每年安排的监狱布局调整建设专项资金不低于7亿元;另外,在正常的公检法司专项投资中安排监狱项目建设投资,请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投资情况,尽力予以支持。
  四、关于监狱生产管理立法。请司法部商法制办启动论证工作,条件成熟时出台监狱生产管理的相关条例。目前,请司法部商有关部门就监狱企业定性、职能任务、管理体制、人员管理、运行规则等问题制定监狱生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五、关于调整监狱经费支出标准。请司法部、财政部根据监狱体制改革进展情况,适时修改完善2003年出台的监狱经费支出标准,对个别急需调整的项目和标准要尽快予以调整。
  六、关于监狱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请财政部、银监会抓紧对国资委送审的61家监狱企业政策性破产项目提出审查意见。请国资委会同司法部对还需实施政策性破产的43家监狱企业,抓紧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查工作。
  七、关于落实专项核销监狱企业难以偿还的政策性贷款政策。请司法部抓紧核实监狱企业政策性贷款的账目并予以分类,理清债权、债务关系;请银监会牵头,会同司法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符合国发[2003]7号文件规定的,要抓紧核销;对其他情况,要会同有关方面积极研究,尽快提出解决办法。
  八、关于为监狱企业一次性注入部分资本金。请司法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可先选择1至2家监狱企业进行试点,在实践中探索操作的办法和程序,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意见。
  此外,就制订全国监狱布局调整总体规划、对监狱建设继续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免交涉及地方政府部门收取的相关税费、新建和迁建监狱所需的有关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和监狱体制改革试点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等问题,有关部门会前达成的一致意见,要抓紧实施,务求落实。

1.12.2013

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通字〔199732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加强公安派出所档案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现实斗争服务,公安部对《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公通字〔199412)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核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


       公 安 派 出 所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档案的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公安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公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档案是指公安派出所在本辖区实施治安行政管理、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视听等材料。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室和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并将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考核范围。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档案分为业务、户籍、文书、视听等门类。

            
            第二章 业务档案

  第五条 重点人口卷

  公安派出所根据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工作的规定,对列管、撤管的重点人口(包括暂住人口中的重点人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建立重点人口卷。已查实的有法律效力的材料,为正卷;内部审批的和未经查实的材料,为副卷。

  正卷存放:

  (一)调查处理的意见、考查和结论材料;

  (二)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保证书、具结悔过书、出监鉴定、执行通知书以及解除劳教,宣告缓刑、假释,判处管制、拘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批准保外就医、监外执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法律文书;

  (三)社会关系及经常交往人员材料;

  (四)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物证、视听材料(物证实物应分开存放);

  (五)已查实的检举、调查等证据材料;

  副卷存放:

  (一)撤管、变类审批表;

  (二)确定列管对象的报告,呈批表及审批等材料;

  (三)内部填制的各种登记表、照片、指纹、笔迹、血型(毛发)、绰号

  (四)未经查实的重大嫌疑线索和检举材料;

  (五)积累的历次表现或撤管材料;

  (六)耳目提供未证实的材料;

  (七)重点人口定期考察材料;

  (八)其他有参考价值,但不宜对外的材料。

  第六条 侦查案卷

  公安派出所在侦查一般刑事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侦查案卷。

  卷内存放:

  (一)报案材料;

  (二)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三)犯罪嫌疑人照片和传唤通知书;

  (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鉴定材料;

  (五)检举和调查材料;

  (六)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材料;

  (七)结案或销案材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案卷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治安管理处罚案卷。

  卷内存放:

  (一)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处理、调查报告;

  (二)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被处罚人员照片、回执;

  (三)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

  (四)传唤证;

  (五)暂扣物品清单、发还收据;

  (六)因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上交的罚没款收据;

  (七)讯问、询问笔录;

  (八)调查证据材料;

  (九)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材料;

  (十) 医院伤情鉴定单、经济赔偿协议书、担保书和医药费凭证、赔偿费收据;

  (十一)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第八条 耳目卷

  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批准建立的耳目,在对其审批、考查、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耳目卷。

  卷内存放:

  (一)建立耳目报告、登记表、审批表;

  (二)耳目代号;

  (三)耳目的历史、社会关系、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的审查材料;

  (四)对耳目工作考察教育、奖惩材料;

  (五)对耳目使用意见材料;

  (六)耳目生活补助单据;

  (七)向耳目布置工作记录;

  (八)耳目送交的情报、书面报告;

  (九)耳目口头汇报记录、核实材料;

  (十)与耳目联系有保存价值的信件和电话记录;

  (十一)撤销耳目的报告及领导批示;

  (十二)耳目停止使用和死亡材料;

  (十三)耳目关系转移和交接手续材料;

  (十四)其他有价值的材料。

  第九条 事故案卷

  公安派出所在调查处理一般交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事故案卷。

  卷内存放:

  (一)事故情况报告;

  (二)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草图、物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笔录;

  (四)鉴定材料;

  (五)对事故处理意见及调解材料;

  (六)对事故责任者处罚裁决书、罚款及赔偿收据;

  (七)当事人申诉材料;

  (八)其他与事故有关的材料。

  第十条 船舶卷

  公安派出所在对船舶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船舶卷。

  卷内存放:

  (一)船舶登记表、出海船舶户口登记表;

  (二)船民变动情况表、册;

  (三)船(渔)民社会关系材料;

  (四)船只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事故情况登记表;

  (五)香港、澳门、台湾船舶停泊登记表。

  第十一条 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

  公安派出所在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

  卷内存放:

  (一)审批表;

  (二)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有关材料;

  (三)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审查材料;

  (四)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如治安工作责任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住宿登记和门卫值班制度、财物保管制度等);

  (五)治安保卫组织和安全保卫工作检查材料;

  (六)重点人口和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等帮教对象登记表;

  (七)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情况登记表;

  (八)火灾及其他事故材料;

  (九)检查整改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公安派出所在对本辖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

  卷内存放:

  (一)企业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保卫组织(包括治保、消防组织)情况、保卫人员名册、照片及登记材料;

  (三)各项保卫制度;

  (四)重点要害部位登记表;

  (五)贵重物品保管情况登记表;

  (六)危险、爆炸物品保管情况登记表;

  (七)重点人口、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等帮教对象登记表;

  (八)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发案、破案以及治安灾害事故登记表;

  (九)治安检查评审,奖惩材料等。

  第十三条 备查卷

  公安派出所对工作中取得的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材料、以及其他卷无法包括的材料,应建立备查卷。

  第十四条 重点人口卷、侦查案卷、治安管理处罚案卷、耳目卷、事故案卷、船舶卷、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死亡人员卷、备查卷,以个人、单位或案件建档,按一个单位一卷、一案一卷、一人一卷、一人多卷或多人一卷整理,分类编目,集中存放。一人或一案的材料要集中,对象被多次处理的,按处理时间先后排列。

  重点人口卷、备查卷,城市以辖区门牌顺序、农村以村统一编排卷号。


             第三章 户籍档案

  第十五条 常住户口卷

  公安派出所在户口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常住户口卷。

  卷内存放:

  (一)户口迁移证,户口审批材料,户籍证明材料;

  (二)出生证、死亡证、迁出、迁入、变更登记簿册;

  (三)换发的旧常住人口登记表、常住境外人员登记表。

  第十六条 暂住户口卷

  公安派出所对外地在本辖区经商、务工、从事第三产业等人员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暂住户口卷。公安派出所对在本辖区的境外人员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临时来华人员管理卷。

  卷内存放:

  (一)暂住证的存根、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存根;

  (二)暂住户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号码、照片;

  (三)暂住户原籍区、乡政府或公安机关证明;

  (四)租赁房主的合同或证明和务工单位证明或营业证明;

  (五)群众检举、调查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暂住户违法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可根据其性质和内容归入各有关业务档案内。

  第十七条 船民卷

  公安派出所在对船民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船民卷。

  卷内存放:

  (一)申请《船民证》、《临时船民证》或《临时出海船民证》登记表;

  (二)船、渔民历史审查表及调查材料;

  (三)船、渔民现实表现和奖惩材料;

  (四)船民进出港或流动情况登记表。

  第十八条 居民身份证卷

  公安派出所在居民身份证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居民身份证卷。

  卷内存放:

  (一)本辖区领证人员基本情况,包括16周岁以上人员及当年进入16周岁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和缓发、暂不发证及漏发证人员登记表;

  (二)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凭证、存根及登记表;

  (三)居民身份证各项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四)居民身份证变更申请表;

  (五)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

  (六)居民身份证收缴登记表;

  (七)居民身份证查验、查询情况登记表;

  (八)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件查处的有关材料;

  (九)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第四章 文书档案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工作中形成的计划、总结、年报、月报、会议记录、敌社情简报、专题报告和各种登记薄册、统计报表等应建立文书档案。

  上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对公安派出所发的指示、规定、办法、条例、细则、重要通知、通报等文件材料,应该和所形成的相应材料一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文书档案按照本系统上级机关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视听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工作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盘等媒体材料应建立视听档案。公安派出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和工作对象信息定期拷贝的磁盘,应建立磁盘档案。

  第二十二条 视听材料按照《公安机关声像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组卷。

            第六章 保管、利用、销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有保管档案的专用库房,并落实防火、防光、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防尘、防高温等安全措施,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领导应负责对本所立卷归档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完整。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负责全所档案材料的管理和利用;责任辖区民警负责本责任区有关档案材料积累和立卷;户籍簿册由档案人员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立卷由承办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为便于查询、使用和统计,应制作必要的目录索引或人物卡片,有条件的可编制计算机程序,逐步实现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检索现代化。各外勤(户籍段)民警对责任区内材料还应建立材料登记簿。

  第二十六条 建立内、外勤联系制度。档案员与外勤民警之间应当及时沟通情况。对各类人员情况的变动,档案员应当通知外勤民警;档案员收到新转来或外勤送来的对象材料,在归案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外勤民警。

  第二十七条 档案的转递。档案应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管理,户口迁出后,由户籍民警在一个月之内将重点人口、户籍档案转递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档案员要办理做好交接手续。外来人口违法犯罪材料,由发案地公安派出所保存,并将情况通报违法犯罪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八条 建立档案材料的保密、借阅制度。公安派出所档案材料属公安机关内部机密,提供利用时应当分清内外。重点人口副卷、耳目卷不得对外提供。其他可对外提供的档案员(内勤)应严格履行借阅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不归档材料及其销毁。

  下列材料不归档:

  (一)已查明否定的嫌疑材料;

  (二)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无利用价值的材料;

  (三)文书档案中的重份文件及无用的底稿等;

  (四)各类重复表格、重份材料、联系工作介绍信;

  (五)其他无保留价值的材料。

  销毁不归档材料要逐份登记,经公安派出所领导批准和上级机关档案部门复核后销毁。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档案的档号和保管期限

  (一)公安派出所的档号划分

  根据公安派出所的特点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章的统一分类原则,业务档案以汉语拼音字母PY为标志,分类PY12……9;文书档案pw按年代;户口档案PH;视听档案PS(编号)。

  (二)公安派出所档案保管期限

  业务档案:

  1、重点人口卷 ―――――――――――――――――――――――长期

  2、侦查案卷 ――――――――――――――――――――――――长期

  3、治安管理处罚案卷 ――――――――――――――――――――长期

  4、耳目卷 ―――――――――――――――――――――――――长期

  5、事故案卷 ――――――――――――――――――――――――短期

  6、船舶卷 ―――――――――――――――――――――――――长期

  7、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 ――――――――――――――――长期

  8、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 ――――――――――――――――――长期

  死亡人员卷

  9、备查卷 ―――――――――――――――――――――――――长期

  户籍档案:

  1、常住户口卷 ―――――――――――――――――――――――永久

  2、暂住户口卷 ―――――――――――――――――――――――短期

  3、船民卷 ―――――――――――――――――――――――――长期

  4、居民身份证卷 ――――――――――――――――――――――长期

  文书档案:

  1、计划、总结、年报  ―――――――――――――――――――永久

  2、专题报告、会议记录 ―――――――――――――――――――长期

  3、敌社情简报 ―――――――――――――――――――――――短期

  4、各种登记簿册 ――――――――――――――――――――――长期

  5、月、季度报表 ――――――――――――――――――――――短期

  6、上级来文卷 ―――――――――――――――――――――――长期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四类分子卷和死亡人员卷。

  鉴于四类分子档案是历史的产物,原卷不再重整。应向县、市公安局移交,统一管理。凡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或是被派出所作为工作对象的人员死亡,应将死亡人员登记表及有关材料,归入过去形成的案卷内,并在原档目录和卡片内注明,将卡片转到死亡人员目录内,以便统计掌握。

  第三十二条 铁路、交通、林业、民航和边防等各专业的公安派出所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5.03.2012

案件检查公文

案件检查公文

中共XX纪律检查委员会
停职检查决定书
            
X纪X字[  ]X号

中共XX党委(党组):
鉴于XXX同志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且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XXX常委会议研究并征求了X委意见,决定暂停XXX 同志担任的XXXXX职务。
                              

 中共XX纪委(印章)
                                  XXXXXX

抄报:XX党委(党组)
抄送:XX组织部
二、停职检查建议书
停职检查建议书,是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就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的正式文件。
附例
中共XX纪律检查委员会
停职检查建议书

                            XX[    ]X
建议书基本内容:
一、立案调查机关及开展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
二、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和本人表现;
三、建议停止党外职务的条规依据;
四、建议停止被调查人的何种职务和建议的提出机关(如该建议按规定须报经党委同意的,还应说明报告过程及结果);
五、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报告或告知处理结果。
                                   中共XX纪委(印章)
XXXXXX
三、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
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是纪检监察机关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等所填写的文字表格。
附例
中共XX纪律检查委员会
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

编号
物品名称
数量
单位
特征
备注




























































调查人:       原物品持有(保管)人:
保管人:       见证人:                    年 月 日
清单一式三份,调查人、保管人、原物品持有(保管)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