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second instance cases, the procuracy will have 30 days, rather than 20 (art. 223), to prepare their case.
Time limits for cases tried under simplified procedure (art. 213) have been lengthened to 45 day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1〕354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 26日印发了《 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院根据《 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 (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司提供的房源信息, 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 该房源信息的, 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 场交易诚信,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该案例确认: 撤诉的,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 (三)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 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 利益而受贿的、以及为掩饰犯罪而退赃的, 收受贿赂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导。 类型受贿案件, (四)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旨在明确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具体条件。 修正案(八)规定的限制减刑制度, 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方反应强烈, 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减刑。这有利于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刑, 二、切实发挥好指导性案例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上述指导性案例,要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研究, 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实质和指导意义; 平的裁判尺度、科学的裁判方法, 和效率, 指导工作,精心编选、积极推荐、 导工作扎实开展;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理解、 今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等形式, 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性案例相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 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 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 影响认定受贿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03年8、9月间,被告人潘玉梅、 书记、 区低价获取 工贸有 与该公司经营管理。2004年6月, 品有限 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 得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缴。 2004年2月至10月,被告人潘玉梅、 主任的职务之便, 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的50万元。 2004年上半年, 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100万元费用提供帮 司总经理许某某为其支付的 60万元)。2006年4月, 情况而补还给许某某55万元。 此外,2000年春节前至2006年12月, 一党支部书记兼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范某某美元1万元。 , 综上,被告人潘玉梅收受贿赂人民币792万余元、美元50万元( ,共计收受贿赂1190.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以(2008) 被告人潘玉梅犯受贿罪, ;被告人陈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潘玉梅、 2009)苏刑二终字第00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潘玉梅死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被告人潘玉梅、 公司开发土地获取 委书记,陈宁时任迈皋桥街道办事处主任, 协调职责, 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此期间,潘玉梅、 发上述土地, 管理。因此,潘玉梅、 而分别获取的480万元, 获利的一部分, 。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没有为许某某实际谋取利益 请托人许某某向潘玉梅行贿时, 某某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贿赂; 实现不同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项, 以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定。 物, 节问题,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购买许某某的房产不应认定 查,潘玉梅购买的房产, 该房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 请托人购买房产的行为, ,应以受贿论处,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购买许某某开发的房产, 给付了许某某, 开发房产的差价款中的55万元补给许 时补还巨额差价;潘玉梅的补还行为, 从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掌握潘玉梅购房仅支付部分款项的情 赃行为。因此, 综上所述,被告人潘玉梅、 梅、 均已构成受贿罪, 态度好, 部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故一、 指导案例4号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婚恋纠纷引发 坦白悔罪 死刑缓期执行 限制减刑 裁判要点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 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 件性质、犯罪情节、 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 恋爱关系。2005年, 次提出分手, 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 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 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 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以( 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以(2010) 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 号刑事裁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 事判决, 其限制减刑。 裁判理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 重, 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 时考虑到王志才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 社会矛盾,依照《 ,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天津市劳教局文件
津劳教〔2009〕33号
关于印发《劳动教养管理所教育矫治
工作目标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劳教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首要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教育矫治工作,强化教育矫治工作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切实提高提高教育挽救质量,现将天津市劳教局《劳动教养管理所教育工作目标考评实施细则》印发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所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 劳动教养管理所教育工作目标考评实施细则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劳教 教育矫治△ 考评细则 通知
劳动教养场所教育矫治工作目标考评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首要标准”的要求,科学考评劳动教养管理所(以下简称劳教所)教育工作,提高教育挽救质量,降低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根据劳动教养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劳教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劳教所教育工作目标考评,应坚持实事求是、正确导向、客观公正、科学可行的原则,突出量化指标和保障措施,确保教育工作目标考评的真实性、客观性。
第三条 劳教所教育工作目标考评,应当依据司法部《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矫治纲要》,重点考核教育工作量化目标完成情况,同时兼顾工作过程,对劳教所教育工作水平做出准确评价。
第四条 对劳教所教育工作目标考评,由劳教局年终考评时组织进行。考评结果作为评定劳教所工作成效和考核劳教所领导班子、劳教人民警察业绩的重要依据,并定期予以通报。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劳教所教育工作目标考评内容分为10项,每项10分。主要包括:
(一)劳教人员守法守规率(所内改好率);
(二)政治思想教育合格率;
(三)职业技术培训获证率;
(四)文化教育合格率;
(五)心理矫治工作开展率;
(六)个别教育落实率;
(七)辅助教育落实率(包括社会帮教);
(八)难矫治人员转化率;
(九)教育矫治质量评价工作落实率(包括解教人员出所评估);
(十)教育矫治工作保障。
第六条 劳教人员守法守规率(所内改好率)(10分)
1、指标要求:年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中,90%以上为守法守规人员。
2、工作要求:综合运用管理、教育、劳动和心理矫治等多种教育方法和手段,帮助劳教人员转化错误思想认识,矫正恶习,提高社会适应能力,成为守法公民。
3、标准界定:守法守规是指认罪认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在劳动教养期满前1年未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和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处分的劳教人员。
第七条 政治思想教育合格率(10分)
1、指标要求:年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中,95%以上政治思想教育合格。
2、工作要求:劳教所应当对劳教人员开展政治思想教育,通过开设,法律常识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包括爱国主义基础知识教育)、分类教育和时事政治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公民道德意识,培养爱国主义情感,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3、标准界定:政治思想教育合格是指劳教人员完成规定的法律常识、思想道德、分类和时事政治教育课程学习,经考试成绩合格。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获证率(10分)
1、指标要求:年度经劳教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中,获得职业技能证书的人数达到90%(含)以上。
2、工作要求:场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不少于2个,无一技之长、就业困难、能够参加正常学习的劳教人员均应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要突出实用性,项目选择要合理,组织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和多样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3、标准界定:职业技能证书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无一技之长是指在社会上未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社会承认的培训证书;岗位技术培训,是指根据劳教人员在劳教所内劳动的岗位技能要求,进行的“应知”、“应会”培训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指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的技能培训。
第九条 文化教育合格率(10分)
1、指标要求:年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中,脱盲人员达到应脱盲人数的90%以上;文化素质教育入学率和课时完成率应分别达到100%和90%以上。
2、工作要求:对新入所劳教人员进行文化程度测查,对文盲劳教人员开展扫盲教育,使他们具备基本的读写能力。对在所劳教人员开展全面的文化素质教育,包括文明礼仪、科学知识教育及文史、艺术欣赏知识教育等。
3、标准界定:所有文盲人员应参加扫盲教育。脱盲是指文盲劳教人员参加所有扫盲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应脱盲劳教人员是指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文盲劳教人员;参加文化素质教育的劳教人员,是指能够参加文化素质教育所包括的所有内容的学习,并坚持正常学习的劳教人员。
第十条 心理矫治工作开展率(10分)
1、指标要求:对劳教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普及率,达到应参加人数的100%;对本年度新入所劳教人员心理测试率达到应测试人员的100%;心理矫治档案建档率达100%。劳教所年度心理矫治中心为劳教人员进行心理咨询的人次,占在所人数的25%以上。
2、工作要求:对劳教人员开展全员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试,开展团体心理辅导,提供心理咨询,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并定期总结典型咨询个案。运用心理测试量表等科学方法,对劳教人员进行个体分析和心理测验,筛查并确认存在的心理问题,为制定教育矫治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3、标准界定:心理健康教育是指劳教所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按照课堂教学要求进行授课。应测试人员是指能正常进行测试的劳教人员。对劳教人员的心理测试应当在入所后三周或者第四周进行,由劳教所心理矫治中心会同相关大(中)队组织实施,有心理咨询师负责测验操作。对确认存在心理问题的,应根据情况开展个案咨询或危机干预。典型咨询个案是指心理咨询师对已完成的心理咨询案例进行系统整理形成的总结材料。
第十一条 个别教育落实率(10分)
1、指标要求:每名劳教人员每季度至少接受2次警察个别谈话教育,确定为重点人员月接受谈话教育不得少于4次,落实率应达到100%。
2、工作要求:劳教所要针对每名劳教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个案矫治,对有特殊情况或重点劳教人员,警察应及时进行个别谈话。每年劳教所要总结一定数量的“典型教育矫治个案”;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个别教育工作经验交流,并进行表彰。
3、标准界定:个别谈话教育是指警察以个别谈话方式对劳教人员进行有计划和有针对性的教育。典型教育矫治个案是指警察对取得明显成效的矫治个案进行系统整理形成的总结材料。劳教所年度总结的“典型教育矫治个案”数量应不低于在所劳教人员的5%。
第十二条 辅助教育落实率(包括社会帮教)(10分)
1、指标要求:劳教所每半年至少举行3次全所性辅助教育活动,其中大型辅助教育活动年不得少于3次,落实率100%。签订联合帮教协议不得少于70%。
2、工作要求:辅助教育活动应当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参与面广泛,达到丰富劳教人员精神文化生活,营造文明、有序、和谐、健康的所区矫治文化氛围的目的。
3、标准界定:全所性辅助教育活动是指规定教学课程以外的有组织、有意义的文体活动、专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帮教活动,每次活动劳教人员参与面应达到在所人数的50%以上。大型帮教活动劳教人员参与面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三条 难矫治人员转化率(10分)
1、指标要求:对已确定的难矫治人员,年转化率达到80%以上。
2、工作要求:建立对难矫治人员的认定和教育转化制度,严格认定和解脱程序,必须建立难矫治人员档案,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方案,落实警察承包责任制。
3、标准界定:难矫治人员是指司法部第27号令《劳教人员教育工作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之情形及其他规定的情形需要认定为难矫治人员的劳教人员。难矫治人员的认定和解脱,必须办理严格的审批程序。对认定为难矫治人员不足3个月的未转化人员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教育矫治质量评价工作落实率(包括解教人员出所评估)(10分)
1、指标要求:年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中,建立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手册,开展评价工作落实率达到100%。
2、工作要求:劳教人员应逐人建立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手册,新收容劳教人员应在入所2个月内进行入所诊断性评价;形成性评价应分阶段进行,每名劳教人员年不少于一次(难矫治人员每季度一次)。出所前终结性评价要与诊断性评价、形成性评价结果相对照、比较,客观做出反映劳教人员在教期间教育矫治最终效果。评价结果和有关后续帮教建议应及时提供给解教人员住地安置帮教部门。
3、标准界定: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是指按照劳教人员教育矫治标准,运用各种方法,分阶段对劳教人员矫治情况进行分析测评,并依据测评结果确定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目标,制定教育矫治计划、措施的过程和综合测评。教育矫治质量评价工作建立各级考评组织和劳教人员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手册,定期或不定期对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查和评比。
第十五条 教育工作保障(10分)
1、指标要求:教育工作的组织保障、时间保障、经费保障、设施保障应达到规定的保障水平,达标率为100%。
2、工作要求:所党委会、所长办公会应定期专题研究教育工作;劳教所教育工作所需硬件设施完备;教育机构健全完善,教育矫治队伍配备达到规定要求。教育矫治经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2、标准界定:组织保障达标是指劳教所领导重视教育工作。所党委会、所长办公会定期专题研究教育工作,每季度至少达到1次;时间保障达标是指每周课堂化教育时间不少于15小时;经费保障是指年度教育经费支出不低于财政部、司法部规定的劳教所基本住处经费标准;设施保障是指是指达到《劳动教养管理所建设标准》、《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和《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规定(试行)》等规定明确的各项硬件设施要求。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十六条 劳教所教育矫治工作考评,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的方式,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评标准,按照《劳教所教育矫治工作目标考核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考核,作出整体评价。
第十七条 考评工作应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座谈询问、重点抽查和问卷抽测评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考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劳教所教育工作目标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考评结果低于70分(不含)分的劳教所,要真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改,整改半年后考评结果仍未达到70分的,要对劳教所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劳教所教育矫治工作年度目标考评未达到合格档次的,本年度不能被评为各级各类先进单位。
第二十一条 劳教所发生劳教人员逃跑、重大所内案件、重大疫情、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教育工作目标不予考评,视为不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教育矫治工作目标考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劳教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